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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霍建華名譽維權案一審勝訴 獲公開致歉 焦國強被判向霍建華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及訴訟支出7280元。連同二被告須承擔的訴訟費及公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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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娛樂訊 演員霍建華起訴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及用戶焦國強(新浪微博名:函數公)名譽權糾紛案件,於2016年9月14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指出,網易公司及焦國強的源發及轉發誹謗信息的行為均構成對霍建華名譽權的侵犯,海淀區人民法院判令網易公司與焦國強向霍建華公開賠禮道歉,同時,網易公司被判向霍建華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8萬元及訴訟支出29120元,焦國強被判向霍建華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及訴訟支出7280元。連同二被告須承擔的訴訟費及公告費,總計須賠償霍建華人民幣14萬餘元。相比近年來公眾人物名譽維權案件判決結果,該案判賠數字較高。

事件源於2015年網易在“深水娛”欄目中發佈有關《橫店昔日風月:上百男星曾涉嫖留案底》文章, 該篇文章隱晦指出“H姓男星”的種種作為。在此之後網絡名為“函數公”的焦國強在新浪微博賬戶中對該文章進行節選後轉發傳播,並在微博中直指該明星為霍建華。同年,霍建華委托律師正式提出訴訟。

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由涉訴文字可以看出這是在“特指”並“暗指”某個特定人,而非網易公司辯稱的那樣隻是在抽象地反映橫店影視基地男演員的生活狀態,並無具體的指向。因此,法院認定網易公司所發涉訴文字是指向原告霍建華,同時法院指出,網易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是對霍建華的誹謗,構成對霍建華名譽權的侵害,網易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同時,焦國強對該文章節選並再次傳播,二者分別實施源發與轉發的侵權行為,共同造成瞭霍建華名譽權的損害。

針對本案判賠數字較高一事,霍建華代理律師朱曉磊表示,案件的判賠數字與被告的侵權程度密切關聯,該案從侵權內容的誹謗意義到侵權內容的傳播量等緯度審視,二被告的侵權程度都是較為嚴重的,從近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我們也可以看出,從國傢層面遏制網絡謠言的力度越來越大,被侵權人的維權成本(包括律師費、公證費等)都將由侵權人來承擔。

(責編: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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